玫瑰題庫
玫瑰品種權與繁殖

玫瑰繁殖合法或違法,實在兩難?

國內2004年4月公佈之植物品種及種苗法,開宗明意的說為保護植物品種之權利,促進品種改良,並實施種苗管理,以增進農民利益及促進農業發展,特制定本法。該法對於品種權之規範及品種權人之保護也寫的很詳細,抄錄幾個重點給大家參考。

第十二條 (品種權申請之要件)
(第二項) 前項所稱新穎性,指一品種在申請日之前,經品種申請權人自行或同意銷售或推廣其種苗或收穫材料,在國內未超過一年;在國外,木本或多年生藤本植物未超過六年,其他物種未超過四年者。

第二十三條 (品種權之期間)
木本或多年生藤本植物之品種權期間為二十五年,其他植物物種之品種權期間為二十年,自核准公告之日起算。

第二十四條 (品種權人之保護)
品種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對取得品種權之種苗為下列行為:
一、生產或繁殖。
二、以繁殖為目的而調製。
三、為銷售之要約。
四、銷售或其他方式行銷。
五、輸出、入。
六、為前五款之目的而持有。

第二十六條 (品種權之限制)
品種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行為:
一、以個人非營利目的之行為。
二、以實驗、研究目的之行為。
三、以育成其他品種為目的之行為。……

第四十條 (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一項)品種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於品種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對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品種權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國內品種權之效力大致和UPOV(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能接軌,目前有63個國家(包括英國、法國、德國、日本、美國、加拿大等)參與保護植物之智慧財產權。UPOV對於植物品種權利不及於"Acts done privately and for noncommercial purposes; acts done for experimental purposes; acts done for the purpose of breeding other plant varieties.",國內也是如此,故個人非營利目的之繁殖玫瑰行為便無違法之問題;英國方面和我國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前三款相符。美國對於植物專利規範更嚴格,從國外玫瑰版中得知亦有不少種玫瑰者,對於品種權也不是很有概念,美國除了非經授權,連無性繁殖都是禁止的。美國35 U.S.C. 161 Patents for plants就規定:
Plant patents confer an exclusionary right:
A plant patent gives the patent holder the right to exclude others from asexually reproducing, using, selling, offering for sale or importing into the United States the reproduced plant (or any of its parts)* for a period of 20 years.

當品種權受侵害時,品種權人得請求排除其侵害。國內玫瑰花除了部分切花品種如水精靈、新鐵達尼、吾愛等等有經授權取得品種權外,絕大部分是未經合法授權繁殖而侵害到育種者的權益。想想看,沒有育種家努力投入,大家也就欣賞不到那麼多漂亮的玫瑰!不過因為那些被繁殖的玫瑰,育種者在國內並未申請品種權,故玫瑰花業者就在法律邊緣下求得生存之道,消費者卻買到價廉物美的玫瑰花。

目前我國已加入WTO,雖然人民素養、生活水準和歐美、日本先進國家仍有差距,但總不能永遠只是抄襲、享受別人之成果而不付任何代價,要踏出第一步是最難的,但終究要走出去。幾年前問了美國一家規模很大的玫瑰種苗場,是否有輸出玫瑰到中國大陸?他們說以前有,但後來發現中國大陸非法繁殖嚴重,所以就不賣了。我想喜愛玫瑰的人,大家不會樂見同樣事發生在國內,但大家要能接受如果花農能取得國外品種之權利,有品種權的玫瑰花也許每盆會貴上幾美元!

雖然國外玫瑰,由其是非切花品種,在國內申請品種權應該不符經濟效益,愛玫瑰的人也不會因為某某玫瑰在國內沒有品種權,就放棄購買新品種玫瑰的慾望。所以如果我是花農,也許可以以付費方式取得品種權人之授權,例如一次購買1000個國外玫瑰之吊牌,掛著吊牌之玫瑰代表係經合法授權,消費者也買的心安理得。如果有類似機制產生,花農和消費者就可以拒絕非合法授權玫瑰之買賣,漸漸把玫瑰花品種權觀念建立與養成。政府機關單位更應該要以身作責,在花卉展覽前就必須事先規劃,例如要購買或種植多少玫瑰花,特別是二十年內國外仍具品種權之玫瑰,都要經合法繁殖才符合採購要件,雖然購得之成本必然大增,但至少讓民眾瞭解品種權之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