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瑰繁殖合法或違法,實在兩難? 國內2004年4月公佈之植物品種及種苗法,開宗明意的說為保護植物品種之權利,促進品種改良,並實施種苗管理,以增進農民利益及促進農業發展,特制定本法。該法對於品種權之規範及品種權人之保護也寫的很詳細,抄錄幾個重點給大家參考。 第十二條 (品種權申請之要件)
第二十三條 (品種權之期間)
第二十四條 (品種權人之保護)
第二十六條 (品種權之限制)
第四十條 (損害賠償請求權)
國內品種權之效力大致和UPOV(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能接軌,目前有63個國家(包括英國、法國、德國、日本、美國、加拿大等)參與保護植物之智慧財產權。UPOV對於植物品種權利不及於"Acts done privately and for noncommercial purposes; acts done for experimental purposes; acts done for the purpose of breeding other plant varieties.",國內也是如此,故個人非營利目的之繁殖玫瑰行為便無違法之問題;英國方面和我國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前三款相符。美國對於植物專利規範更嚴格,從國外玫瑰版中得知亦有不少種玫瑰者,對於品種權也不是很有概念,美國除了非經授權,連無性繁殖都是禁止的。美國35 U.S.C. 161 Patents for plants就規定:
當品種權受侵害時,品種權人得請求排除其侵害。國內玫瑰花除了部分切花品種如水精靈、新鐵達尼、吾愛等等有經授權取得品種權外,絕大部分是未經合法授權繁殖而侵害到育種者的權益。想想看,沒有育種家努力投入,大家也就欣賞不到那麼多漂亮的玫瑰!不過因為那些被繁殖的玫瑰,育種者在國內並未申請品種權,故玫瑰花業者就在法律邊緣下求得生存之道,消費者卻買到價廉物美的玫瑰花。 目前我國已加入WTO,雖然人民素養、生活水準和歐美、日本先進國家仍有差距,但總不能永遠只是抄襲、享受別人之成果而不付任何代價,要踏出第一步是最難的,但終究要走出去。幾年前問了美國一家規模很大的玫瑰種苗場,是否有輸出玫瑰到中國大陸?他們說以前有,但後來發現中國大陸非法繁殖嚴重,所以就不賣了。我想喜愛玫瑰的人,大家不會樂見同樣事發生在國內,但大家要能接受如果花農能取得國外品種之權利,有品種權的玫瑰花也許每盆會貴上幾美元! 雖然國外玫瑰,由其是非切花品種,在國內申請品種權應該不符經濟效益,愛玫瑰的人也不會因為某某玫瑰在國內沒有品種權,就放棄購買新品種玫瑰的慾望。所以如果我是花農,也許可以以付費方式取得品種權人之授權,例如一次購買1000個國外玫瑰之吊牌,掛著吊牌之玫瑰代表係經合法授權,消費者也買的心安理得。如果有類似機制產生,花農和消費者就可以拒絕非合法授權玫瑰之買賣,漸漸把玫瑰花品種權觀念建立與養成。政府機關單位更應該要以身作責,在花卉展覽前就必須事先規劃,例如要購買或種植多少玫瑰花,特別是二十年內國外仍具品種權之玫瑰,都要經合法繁殖才符合採購要件,雖然購得之成本必然大增,但至少讓民眾瞭解品種權之重要性。 |